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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後抓人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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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後抓人流程有哪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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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抓人流程

關於行政拘留抓人流程抓人,或逮捕,逮捕是需要一定條件的。

對於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才可實施逮捕,並且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的決定權或批准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