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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法制辦行政複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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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法制辦行政複議科
想了解一下行政複議法制科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複議機構是指複議機關內設的具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複議機構。根據行政複議法制科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設在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基本上已比較健全,特別是省、市兩級,絕大部分都設有法制工作機構。據有關部門統計,已有 70%的縣級人民政府設有法制工作機構,承擔行政複議工作。行政複議法規定,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也承擔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委的行政複議行為提出異議的行政複議職責,其行政複議機構設在國務院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