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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繼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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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繼承案例
關於代書遺囑繼承的法律問題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