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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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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前置
國家賠償複議前置的情形是什麼樣的吧?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國家賠償複議前置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 1.對有關納稅問題產生的爭議 3.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 4.對省級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屬於必須經過行政複議程式的情形。 《行政複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據此,對省級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必須經過行政複議程式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21條: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特別提示:1、國家賠償法不算嚴格意義的行政複議前置,但是有相似之處; 2、稅收的行政複議前置只是 稅收爭議,稅收行政處罰沒有複議前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