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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1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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