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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執行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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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執行上訴狀
不服仲裁裁定上訴狀需要怎麼寫呢?
1,撤銷仲裁裁決屬於特別程式,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提起撤銷申請即可。 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即生效。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提起撤銷裁決申請。 3,《仲裁法》規定: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