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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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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舉證責任
筆跡鑑定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綜合上面所說的,筆跡鑑定的產生就是為了可以利用此結果成為此案件的證據之一,但如果此鑑定不成功那麼作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的申請重新鑑定,但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這樣才能處理好自己的事情,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