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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第一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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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第一次開庭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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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規定開庭審理的間隔時間,具體由法院安排,應當在審限內審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1、簡易程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