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無法鑑定法院怎樣判

法律 閱讀(1.71W)
無法鑑定法院怎樣判
無法鑑定法院怎樣判
1、當事人有申請鑑定的權利,但是否進行鑑定,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對方當事人,所以,被告申請鑑定,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進行鑑定,無論原告是否同意,都應當進行鑑定。如果鑑定必須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無法進行鑑定,法院會推定被告鑑定的目的成立,並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