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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或拘役由哪個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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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或拘役由哪個部門決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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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或管制是什麼刑罰

拘役或管制不是什麼刑罰,刑法中規定的判處拘役或管制指的是法官根據具體案情,判處犯罪嫌疑人拘役刑或者是管制刑,兩者選一。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