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行政法類>

關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

行政法類 閱讀(1.75W)

關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

關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

為了統一智慧財產權案件裁判標準,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出《關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 》。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8-10-26

實施時間:201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統一智慧財產權案件裁判標準,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特作如下決定:

一、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祕密、計算機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二、當事人對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祕密、計算機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五、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