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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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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為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實物地質資料服務作用,國土資源部特制定了《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土資源部

文       號:國土資規〔2016〕11號

頒佈時間:2016-09-29

實施時間:2016-09-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加強實物地質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實物地質資料服務作用,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實物地質資料實行分類篩選、分級保管。實物地質資料根據內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為Ⅰ、Ⅱ、Ⅲ類。國土資源部委託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接收、保管I類實物地質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以下簡稱“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負責接收、保管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礦業權人或專案承擔單位自願保管Ⅲ類實物地質資料。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建設,館藏建設和執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可根據需要設立實物地質資料分庫。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建設,館藏建設和執行費用列入地方預算。鼓勵通過建設區域分庫或將管理職能向市、縣延伸等方式提高實物地質資料保管服務能力。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的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以下簡稱“受委託保管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和執行。

第六條 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和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以下簡稱“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及受委託保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篩選、採集、驗收、整理、保管實物地質資料;

(二)向社會提供實物地質資料服務;

(三)建立健全館藏實物地質資料保管、利用制度;

(四)每年1月底前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實物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服務等情況;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匯交人應在匯交成果地質資料之前,填寫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附件1),報專案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

專案跨省級行政區的,可向其中任一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報送。

古生物化石標本的匯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後,按照《實物地質資料分類要求》(附件2),根據實物地質資料內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篩選確定Ⅰ、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總目錄清單,商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從中篩選確定Ⅰ類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

第九條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附件3),通知書明確Ⅰ、Ⅱ類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清單,對於經篩選無Ⅰ類和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的,向匯交人印發無Ⅰ類Ⅱ類實物地質資料回執(附件4)。匯交人收到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後,應分類整理並保管好相應實物地質資料,以備驗收。

第十條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印發匯交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到實物地質資料暫時保管地接收、驗收匯交人匯交的Ⅰ類、Ⅱ類實物地質資料,通過驗收的,出具驗收交接單(附件5)。

通過驗收的Ⅰ類實物地質資料由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運輸到保管地點妥善保管,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由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運輸到保管地點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無Ⅰ類Ⅱ類實物地質資料回執、驗收交接單等均通過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辦理。

監管平臺顯示匯交人未依法履行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義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書面通知匯交人限期匯交。未按照本辦法匯交實物地質資料或在匯交中弄虛作假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Ⅰ類、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的保管單位應符合《實物地質資料館藏建設要求》(附件6)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受委託保管單位及匯交人應按照《實物地質資料保管要求》(附件7)的規定,妥善保管實物地質資料。

Ⅰ類、Ⅱ類實物地質資料需要用新產生的更優資料進行替換時,應分別報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組織論證和審定。未按本辦法保管實物地質資料,擅自縮減、替換或處置Ⅰ類、Ⅱ類實物地質資料的,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服務機制,強化監督檢查,提高實物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能力。

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受委託保管單位應積極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依照規定收取工本費;提供非公益性服務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匯交人儲存的實物地質資料可按市場原則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應及時彙總、檢查和整理全國實物地質資料資訊,建立全國實物地質資料目錄資料庫、重要地質鑽孔資料庫及其他實物地質資料資料庫。

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及時採集、錄入和更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重要地質鑽孔等資料資訊。

第十六條對於本辦法實施後新產生的實物地質資料,按本辦法嚴格管理;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形成的實物地質資料,由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清理工作,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