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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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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辦法

西安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辦法

為了保護髮展森林資源,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落實相關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3月18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髮展森林資源,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落實相關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開展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資源,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是指相關責任主體在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森林採伐利用和林地林權管理,以及林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責任。

第四條 本市實行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度和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網格化管理制度。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工作負總責。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配合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做好開發區範圍內的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

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工作所需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工作。

監察、財政、環保、國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工作。

第二章 責任主體

第七條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第一責任人。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分管的負責人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主要責任人。

第八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以下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編制植樹造林、森林撫育等林業發展規劃,確定培育和增加森林資源總量總體目標;

(二)組織和指導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三)組織森林資源的調查、監測;

(四)指導、監督所屬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

(五)組織全市林業系統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指導、督辦、檢查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重大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

(六)監督、檢查、考核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九條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以下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

(一)負責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二)負責造林綠化、森林撫育等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落實森林資源保護屬地化管理責任,按照職責指導、監督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責任人的相關工作;

(四)具體組織並監督落實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資源林政管理、木材運輸監督工作;

(五)具體組織並督促檢查涉林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六)具體組織並監督檢查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的落實工作。

第十條 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國有林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林權權利人,對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森林資源承擔保護髮展責任。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國有林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的森林資源直接管護人員,對依法劃定的管護責任區域承擔巡護責任。

第三章 責任落實

第十二條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機構體系,明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職責,並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三條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實行網格化管理。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資源的所有權性質、地域分佈、功能劃分、保護管理狀況等情況,劃分責任區域,確定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員,並組織實施。

市屬國有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網格化管理工作,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書制度。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主體應當根據網格化管理的要求,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

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書的主要內容及示範文字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與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與所屬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所屬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國有林場,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簽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書。

林地所有權人與其他林權的權利人不一致時,林地所有權人與其他林權權利人應當簽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書。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所經營管理的森林資源的實際狀況,合理劃分管護責任區域,設立管護站並配備相應的管護人員。

國有林場與管護站,管護站與管護人員應當簽訂保護管理目標責任書。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資源的實際狀況,劃分保護管理區域,確定保護管理人員並與其簽訂保護管理目標責任書。

第十八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為基礎,建立本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網格化管理資訊平臺,實現保護管理資訊共享。

相關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確定的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其聯絡方式、責任區域面積、責任書編號等資訊,系統、完整、準確、及時的納入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網格化管理資訊平臺。

第十九條國有森林資源的管護人員、集體所有森林資源的護林人員,應當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記載巡護巡查和護林情況,作為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監督、檢查、考核的直接依據。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條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制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落實責任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目標責任書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綜合檢查,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國有林場等本系統基層單位的綜合檢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綜合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主體的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主體未履職盡責的,有權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二十三條 對在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中積極履行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進行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責任主體,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責任主體未履行相關責任的,按照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書、保護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