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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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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若干意見

關於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若干意見

環境保護產業指以防正汙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包括環保技術開發、環境汙染防治、環境工程設計和施工、環保裝置和儀器、材料、環境資訊、諮詢和服務等在內的綜合性產業。

頒佈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0-11-05

實施時間:2010-03-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環境保護產業是國民經濟結構中以防治環境汙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所進行的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商業流通、資源利用、資訊服務、工程承包等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機械裝置製造、自然保護開發經營、環境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服務等方面。環境保護產業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物質和技術基礎。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的環境保護產業已初具規模,為環境保護事業提供了許多產品和服務,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為了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投資效益,保證實現環境保護目標,保護和振興民族經濟,必須積極發展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環境保護產業對於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按照《國務院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精神,在產業結構調整中把環境保護產業列入優先發展領域,切實加強領導,在各方面創造條件,積極支援、引導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二、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指導方針是:在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中,提高環境保護產品和環境工程的質量,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提供物質和技術保障。

三、當前亟需發展的環境保護產業和產品主要是效能先進、可靠、經濟、高效的大氣汙染控制裝置、水汙染控制裝置、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裝置、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裝置、噪聲振動控制裝置;節水、節能裝置;電子、生物工程和高技術產業環境保護技術裝備;氯氟烴類替代品及其回收利用技術裝備;汙染事故應急處理裝備;各種環境保護專用材料;環境工程;農業生態工程;環境綠化工程;野生珍稀、瀕危、觀賞和經濟動植物繁殖技術等。

四、發展環境保護產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廣工作,應納入科技攻關計劃、“星火計劃”、“火矩計劃”;加強科研部門、高等院校和企業的環境保護技術開發力量,加強科研與生產的聯合、協作;開拓環境保護技術市場,組織產品科研專案的招標,促使研究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

五、發揮專業經營效益和規模經濟效益,推廣成套承包的服務模式,運用市場機制扶持那些產品質量優良、效益好、符合發展方向的骨幹企業及大中型通用環境工程設計、施工和裝置安裝單位。

六、認真整頓環境保護產業的生產、流通秩序。對現有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各主管部門進行普查、登記、稽核、實行分類管理。

建立環境保護產業的質量標準體系和價格標準體系,加強對環境保護產品裝備的監督管理,逐步形成若干個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測試檢驗中心,定期公佈產品抽查和鑑定結果,開展優質產品評選,實行優勝劣汰。制定環境工程設計規範和施工驗收規範,加強質量監督和驗收工作。各種諮詢、評價、預測、培訓、監測等技術性服務活動和自然保護經營活動,均需納入規範化管理軌道。

七、堅持對外開放的方針,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和消化國外先進的汙染防治技術和高效低耗的治理裝備,積極參加國外環境治理工程和生態保護工程招標,努力開拓國際市場,承接國外、境外各類技術諮詢、工程設計和施工任務、大力擴充套件環境保護裝備出口和勞務輸出。

八、廣開門路、大力培養、吸收環境保護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和環境保護技術人員及其他專業人才,不斷提高環境保護產業隊伍的專業技術水平。

九、充分發揮各部門、各系統的積極作用。現行的隸屬關係和管理範圍不變,各有關部門或系統應制定本部門或系統內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並予以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執法監督管理部門,一律不得成立直屬的環境保護公司,不得參與環境保護產品的經營活動。

十、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下設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協調整組,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產業總體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並委託國家計委定期釋出環境保護產業產品優先發展目錄,協調整指導各有關部門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