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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附屬國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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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校附屬國小條例

師範學校附屬國小條例

附屬國小是師範學校進行國小教育研究、實驗新的教育方法並且供應師範學校進行教育實習的場所,除完成國小一般的任務以外,還應該著重總結和推廣優良的教學經驗。附屬國小應該設立在師範學校附近,並且配備有教學經驗的校長、教師和比較完備的教學裝置。

頒佈單位教育部

文       號:[56]中師行柳字14號

頒佈時間:1956-05-29

實施時間:1956-05-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師範學校附屬國小條例

(1956年5月29日教育部發布)

第一條 按照師範學校規程第五條的規定,師範學校必須附設國小,稱作××師範學校附屬國小。

第二條 附屬國小是師範學校進行國小教育研究、實驗新的教育方法並且供應師範學校進行教育實習的場所,除完成國小一般的任務以外,還應該著重總結和推廣優良的教學經驗。附屬國小應該設立在師範學校附近,並且配備有教學經驗的校長、教師和比較完備的教學裝置。

第三條 附屬國小的設立,須由師範學校校長提出,報經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批准。當地(包括市轄區、縣、省轄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以具體協助。

第四條 附屬國小在師範學校校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並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師範學校主要負責教學業務和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領導;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著重監督、檢查國小教育政策法令在學校的貫徹執行,其相互間的關係如下:

(一)師範學校校長負責批准附屬國小學年和學期的工作計劃,審查附屬國小經費預決算和人事調配方案,指導附屬國小重要的會議並幫助解決較為重大的問題;師範學校教師在師範學校校長領導下,從教學業務方面具體指導附屬國小的教師。附屬國小校長應定期向師範學校校長彙報工作,出席師範學校校務會議和其他研究教育實習工作的會議,領導附屬國小教師指導師範學校學生的教育實習,協助師範學校教師研究、實驗新的教育方法,改進師範學校各科教學法的教學工作。

(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附屬國小應採取積極支援、監督的方針,統一傳達、貫徹有關初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佈置、檢查有關國小的政治、業務學習和社會活動,協助解決附屬國小的人事調配和其他需要地方幫助解決的問題。附屬國小應在當地國小中起示範作用,積極總結、推廣學校的優良經驗,推動當地國小教育質量的逐步提高。

(三)師範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附屬國小布置工作和處理雙方都有關係的問題時,必須事前充分協商,求得步調的一致,以免造成附屬國小負擔過重的忙亂現象。附屬國小報送一方的檔案,要抄報另一方。

第五條 附屬國小為了便於進行國小教育的研究、實驗工作,並適應師範學校平時教育實習的需要,各個年級應設雙班,並設有複式班。每班學生以30人為宜。附屬國小校歷,須適應師範學校教育實習的時間,另由各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具體規定。

第六條 附屬國小校長,由師範學校校長提名,報請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任命。附屬國小校長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師範學校畢業、從事國小教育工作滿三年有優良成績的,或高等師範學校畢業、從事國小教育工作滿一年有優良成績的。

(二)高階中學畢業程度以上、從事國小教育工作滿五年有優良成績的。

(三)在省、自治區、市範圍內,被評為優秀教師的。

第七條 附屬國小教師的任命,由師範學校校長根據附屬國小校長的初步意見,商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調配。附屬國小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師範學校畢業。

(二)高階中學畢業程度以上、擔任國小教師滿二年工作有成績的。

(三)初師、國中畢業程度確有優秀成績的國小教師。

師範學校校長應注意推薦優秀的師範畢業生充任附屬國小教師。

第八條 附屬國小經費,由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在初等教育經費項下會同師範學校的經費統一撥發,但不得和師範學校經費混合使用。附屬國小經費預決算,須報經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批准。

第九條 附屬國小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都應經過師範學校校長核定,轉報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備案。例報的統計表冊依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報送。

第十條 附屬國小的校舍、裝置、經費開支、人員編制等標準,應該比照一般國小標準適當提高或放寬,由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另行具體規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所規定各項以外,有關附屬國小的其他事項,都按照國小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