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法規>民商法類>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民商法類 閱讀(2.29W)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本判定標準適用於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裝置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文       號: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頒佈時間:2017-11-30

實施時間:2017-11-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定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割槽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範採用洩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範設定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裝置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裝置前,未按規範設定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線的風管未規範設定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範清理。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系統。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定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並設定明顯安全警示標誌。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定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範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鍊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樑、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鍊、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洩漏、噴濺影響範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定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裝置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7.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訊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裝置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裝置;櫃頂未設定防雷裝置。

8.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定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定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10.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定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定總管切斷閥。

11.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業。

1.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樑、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2.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定在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吊運影響範圍內。

3.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

4.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洩漏、噴濺影響範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定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定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裝置;未設定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裝置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定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業。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定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定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定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定監測報警裝置。

4.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水冷構件洩漏。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採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裝置意外啟動、熱氣湧入等隔離防護措施。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定監測報警裝置。

(四)機械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定在熔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範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定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樑、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潮溼、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沒有設定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5.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定可燃氣體洩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設定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裝置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7.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範設定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裝置設施。

(五)輕工行業。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設施裝置,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報警切斷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白酒儲存、勾兌場所未規範設定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3.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水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未設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定監測報警裝置。

5.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裝置本體及附屬設施出現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

6.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範設定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裝置設施。

(六)紡織行業。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定。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的;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菸草行業。

1.燻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且作業人員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製造膨脹菸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定二氧化碳濃度報警儀、燃氣濃度報警儀、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八)商貿行業。

在房式倉、筒倉及簡易倉囤進行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未按照作業標準步驟或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