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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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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和農業部特制定了《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農業部

文       號:財農[2016]74號

頒佈時間:2016-06-23

實施時間:2016-06-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專項轉移支付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是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支援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以及國家政策確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條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分配。財政部結合中央財政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農業部提出的分配建議等情況稽核下達資金。其中,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根據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護資金規模測算;用於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資金,主要根據2015年各省份適度規模經營資金佔全國比重,並綜合考慮各省份年度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績效考評等情況進行測算。

農業部根據政策確定的實施範圍,提出資金分配建議,並會同財政部根據資金管理需要,制定實施指導性意見,細化管理要求。

第四條省級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或指導意見,並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抄送當地專員辦。同時,要加強對縣級農業支援保護補貼實施方案稽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政策實施情況總結等工作。

縣級農業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本省統一要求,共同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縣級農業部門要認真組織做好本轄區內農業支援保護補貼相關資料稽核彙總工作,包括農戶基本資訊、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等,並應對補貼給農民的資金進行7天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應按照便民高效、資金安全的原則,及時通過“一卡(折)通”等方式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農民。

第五條 農業支援保護補貼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補貼物件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

用於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資金,補貼物件為糧食適度規模生產經營者,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和新型服務主體傾斜。對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的支援資金統籌用於資本注入、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方面。

第六條農業支援保護補貼以綠色生態為導向。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徵(佔)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佔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不予補貼的耕地認定標準和程式由各省級財政部門聯合農業部門確定。

鼓勵採取多種措施,創新方式方法,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引導農民綜合採取秸稈還田、深鬆整地、減少化肥農藥用量、施用有機肥等措施,切實加強耕地質量保護,自覺提升耕地地力。

第七條 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具體補貼標準、補貼依據和補貼方式等由各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確保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可與二輪承包耕地面積、計稅耕地面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面積或糧食種植面積等掛鉤。

用於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資金,可採取貸款貼息、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等方式支援多種形式的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近幾年重點用於支援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

鼓勵按照因地制宜、簡便易行、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創新適度規模經營的支援方式。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資本注入規模和節奏要根據擔保業務運營情況合理確定;對新型經營主體貸款貼息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對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應採取“先服務後補助”、提供物化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不鼓勵對新型經營主體實行現金直補。單戶補貼要設定合理的補貼規模上限。

第八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中央財政將農業支援保護補貼預算正式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安排給中央部門的資金,列入其年度部門預算。各省份接到中央財政農業支援保護補貼預算正式指標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第九條 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上年結轉資金可在下年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作為結餘資金管理。

第十條加強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績效管理。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應按規定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執行監控。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對各省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對市縣級政策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並作為資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農業、財政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組織實施農業支援保護補貼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總結。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規模,確定資金具體細化方案,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專員辦。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組織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實施,支援做好補貼面積核實、補貼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發放資金、推進農民補貼網建設、加強補貼監管等工作。

第十三條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農業支援保護補貼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員辦是指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