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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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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強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民政部於1991.06.01制定了《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民政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1-06-01

實施時間:1991-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強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政部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是為支援社會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而設立的專用資金。這項資金必須用來支援社會福利企業為提高企業素質、增強企業後勁、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進行的技術改造,以鼓勵福利企業依靠技術進步,發展福利生產,壯大民政經濟。

第三條 凡領取了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福利企業,均可申請民政部技術改造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列入民政部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年度計劃並由民政部分批次下達正式計劃的技術改造專案,均給予貼息。

第五條 社會福利企業自行從地方爭取的技術改造貸款原則上不予貼息,但對一些符合民政部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重點且經民政部批准的專案,也可酌情予以貼息。

第六條 由民政部下達的列入1991年以後(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術改造計劃的技改專案貸款,其承貸銀行是工商銀行或人民銀行的給予三年貼息,其承貸銀行是農業銀行的則給予二年貼息。

第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的,按批准貼息額一般給予一年貼息,最多不超過二年。

第八條 技術改造貸款利息,受貸企業至少負擔月息4‰,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給予不超過月息4‰的貼息,一律不得突破。若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有較大調整時,則酌情對上述貼息率進行相應調整。

第九條 技術改造專案的承擔企業,應在民政部技術改造計劃下達後三個月內落實貸款,並與承貸銀行正式簽訂貸款協議

第十條 民政部技術改造計劃下達後90天,為該檔次專案計算貼息期的最遲起點日。

第十一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專案以批准日期為計算貼息期的起點日。

第十二條 凡列入民政部技術改造計劃的企業,應按季度向民政部申報貼息。在申報貼息時,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及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檔案:

(一)技術改造貸款合同;

(二)技術改造貸款付息憑證影印件;

(三)技術改造專案設施情況季報或竣工驗收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及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將上述檔案收集彙總後,稽核、蓋章,並報民政部。

第十三條 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負責在計劃額度內按季度支付實際發生的貼息資金,並監督貼息資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對提前還貸的企業,將提前還貸期內應付貼息額的一半,獎給該企業。

第十五條 對違反貸款合同或挪用技改貸款的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減少貼息、不予貼息直至其他形式的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釋出前批准的專案仍按原貼息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