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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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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管理工作,保證部門決算資訊質量,充分發揮部門決算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了《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4-11-14

實施時間:2014-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中央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管理工作,保證部門決算資訊質量,充分發揮部門決算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以及財政部《部門決算管理制度》等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部本級及所屬納入部門預算編報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存在財政預算撥款關係的部管企業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部門決算編報單位和範圍應當與部門預算保持一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部門決算,是指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根據財政部和上級主管單位部門決算編審要求,在日常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編制的、綜合反映本單位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檔案。

第四條 部門決算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部門決算的工作組織、編制、分析、稽核、彙總報送、批覆、資訊公開、資料資料管理以及資料質量監督檢查等方面。

第二章 部門決算工作組織

第五條 部門決算工作按照“科學、規範、統一、高效”的原則,由交通運輸部按照財政部要求實施統一管理,各單位依據預算管理關係分別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是部門決算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制定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組織部門決算的佈置與培訓;組織和指導各單位部門決算的編制、稽核、彙總和報送工作;批覆交通運輸部本級及部屬二級預算單位部門決算;負責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資訊公開工作;組織對各單位部門決算資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和管理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資料庫。

第七條 部海事局、救助打撈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等部屬系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相關要求,負責組織實施系統本級及所屬單位部門決算的管理工作,並對本系統單位決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部屬其他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相關要求,組織實施本單位的部門決算管理工作,並對本單位決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部門決算報表構成和編制

第九條 部門決算以財政部每年統一設計的報表體系和軟體為主,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可以根據決算工作需要設計相關附表作為部門決算報表的補充。

第十條 部門決算報表體系主要由五部分組成,具體包括:基礎資料表(含補充資料表)、分析表、填報說明、分析報告以及根據需要增加的相關附表。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各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和上級主管單位的工作部署,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和報送部門決算。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在全面清理核實收入、支出、資產、負債,並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部門決算。

(一)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部門預算的批覆檔案,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對賬工作。各項收支應當按規定要求進行年終結賬。

(二)應當按照綜合預算管理規定,如實反映年度內全部收支,不得隱匿收入或虛列支出。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必須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應當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應當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填報,不得弄虛作假。

(三)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決算,做到資料真實準確、內容完整,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表表相符。

(四)對於部門決算已上報後續審計檢查發生的調整事項,統一在下年度決算報表中反映。

第十三條 各單位部門決算應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對於以前年度的負結餘財務指標,原則上只能減少,不能擴大。

第十四條 各單位部門決算財政撥款應與當年預算批覆的金額和科目一致,未經批准科目之間、專案之間、人員和公用經費之間不得調劑使用,因特殊情況造成當年度支出預算確實無法執行的,應按照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轉下年使用或作為結餘資金管理。

第四章 部門決算填報說明和分析

第十五條 部門決算報表填制工作完成後,各單位應對決算編報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填報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主要說明本單位職責職能、機構設定、人員情況、資產情況及報表編制範圍。

(二)有關資料的披露。主要披露報表中一些重要資料及其構成,以及報表中不符合填報要求或未通過稽核公式的原因。

(三)年度主要收支指標增減變動情況以及因重大或特殊事項影響決算資料的情況說明。

(四)接受部門決算審計結果及應整改事項的落實情況說明。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特殊事項,如重要資產處置、重大投資及借款情況。

第十六條 部門決算報表填制工作完成後,各單位應對當年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分析,並形成書面分析報告。部門決算分析報告應當內容完整、資料詳實、條理清楚、觀點明確。部門決算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務收支分析。主要包括本單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預決算差異分析;收入、支出年度變動情況原因分析;機構、人員及人均情況對比分析等。要重點對“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等重點支出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及時發現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

(二)年末收支結轉結餘情況分析。對年末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滾存結餘和結轉資金與上年進行對比分析,分析具體構成及增減原因,提出下年度降低和消化存量資金(含統籌)的措施和意見。

(三)資產負債情況分析。對資產、債務規模及結構,增減變動原因等進行分析。債務規模較大的單位要重點分析債務風險程度,有針對性地提出降低債務規模、防範債務風險的管控措施。

(四)財務現狀分析及建議。主要說明本單位年度財務工作開展情況,分析本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下一步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的構想及相關建議。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運用分類比較法、趨勢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多種方法加強對部門決算的分析工作,強化決算分析結果的反饋和運用,建立健全預算與決算資訊相互反饋和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要通過決算分析,進一步揭示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中的問題,為改進和規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提供支撐。

第五章 部門決算稽核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單位本級及所屬單位部門決算稽核和彙總工作,確保報送資料資料真實、完整、準確。稽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稽核和規範性稽核兩個方面。政策性稽核主要依據部門預算、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稽核;規範性稽核側重於決算編制的正確性、真實性、合理性以及勾稽關係等方面的稽核。

第十九條 部門決算稽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範圍是否完整,是否有漏報和重複編報現象。

(二)編制的原則、方法和口徑是否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及部門決算的編制要求。

(三)決算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年度間變動是否合理,變動較大事項是否附有相關依據或說明。

(四)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是否符合決算編制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條 部門決算稽核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報表封面資訊的稽核:封面資訊填寫是否準確、完整,填寫的單位名稱是否為全稱,單位程式碼是否與上年程式碼一致。是否有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章和單位公章。

(二)報表主要資料的稽核

1.部門決算報表年初資料的稽核。重點稽核年初數與上年年末數是否一致,對不一致的情況是否有詳細文字說明(如審計調整、稅務調整等)。

2.收入和支出報表的資料稽核。財政撥款填報口徑是否符合財政要求,收入與年度預算批覆是否一致,支出是否在年度預算控制數內;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合規;“三公經費”、會議費是否超出年度預算批覆數(如有超出在決算中如何體現應作出說明);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是否突破年度預算批覆數;專用基金提取和結餘分配是否符合規定。

3.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收繳等非稅收入上繳情況的稽核。稽核上繳數額是否與國庫對賬單一致,上下級之間應繳未繳的非稅收入是否衝抵。

4.資產類報表資料的稽核。資產負債表中資料與相關報表資料是否相互銜接,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淨值是否與固定基金年末數相等(如果不相等,是否有詳細說明);各類資產是否按財政部要求的口徑填報,各項固定資產數量和金額是否匹配;出租、出借固定資產是否按照財政部編報要求和口徑填列;固定資產報廢的淨殘值和行政單位出租、出借收入是否按規定上繳;事業基金、專用基金的增減變動與相關報表的資料是否保持一致。

(三)公式稽核: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決算軟體中設定的邏輯性、核實性和合理性稽核公式,稽核報表中相關資料的勾稽關係(表內及表間資料之間、分戶資料與彙總資料之間、報表資料與計算機錄入資料之間)是否銜接一致。稽核中發現的邏輯性錯誤,必須予以改正。對核實性和合理性錯誤,其中不符合公式要求,但客觀存在的,應做詳細文字說明;不符合公式要求,也不符合實際的,必須予以改正。

第二十一條 稽核工作採取人工稽核與計算機軟體稽核相結合的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採取自行稽核、集中會審、交叉互審、委託稽核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二條 計算機軟體稽核

(一)通過決算軟體中設定的稽核公式,對決算報表中資料的合理性進行稽核。

(二)通過查詢模板的方式對公式難以稽核的資料,如年末結餘、機構情況、人均工資標準和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資料等進行稽核。

(三)通過列舉字典、資料有效性和完整性等稽核功能,對決算報表填寫的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進行稽核。

(四)通過與上年資料核對功能,稽核本年年初數與上年年末數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三條 人工稽核

(一)稽核決算報表分級彙總的樹形結構是否規範,封面資訊填寫是否準確、完整,決算編制方法是否合理。

(二)對當年收到的財政性資金撥款進行核對。

(三)對計算機稽核中查出的核實性和合理性錯誤,結合單位說明進行核查。

(四)稽核決算分析報告和報告裝訂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認真做好部門決算稽核工作,凡發現決算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重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資料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當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並重新報送。

第六章 部門決算彙總與報送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部門決算應當按照預算管理關係,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級彙總報送到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對所屬單位上報的部門決算報表和本級決算報表進行彙總,並對有關收入支出、內部往來專案等彙總虛增進行調整和剔除後,形成本單位彙總決算報表。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彙總的部門決算報表應當以所屬單位上報資料為準。除上條所列情況外,各單位不得自行調整所屬單位資料和科目,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結轉。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部門決算報表連同相關分析報告和填報說明應以正式檔案的形式報送。

第七章 部門決算批覆與資訊公開

第二十九條 部門決算批覆按照預算級次自上而下,逐級批覆至基層預算單位。交通運輸部應當在收到財政部批准部門決算後15日內,向部屬二級預算單位批覆部門決算。二級及以下預算單位應當在收到上級主管單位批覆的本單位決算後 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部門決算。

第三十條 部門決算批覆內容應當與部門預算批覆相銜接,主要包括部門綜合財務收入、支出、結轉和結餘,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結轉和結餘,以及其他相關決算資料。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嚴格核對上級主管單位批覆的決算資料,並據此調整相關報表和賬務。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財政部相關要求做好部門決算公開工作。交通運輸部應於財政部批覆部門決算後 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部屬各單位應於上級主管單位批覆部門決算20個工作日內在單位內網進行公開,公開的內容可參照交通運輸部部門決算公開的範圍和式樣,要重點對單位收支增減和結轉結餘情況、重點支出如“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等進行詳細列示並說明。

第八章 部門決算資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單位填制、收集的部門決算資料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並從計算機中匯出電子資料備份儲存。部門決算資料資料包括以各種介質存放的各類決算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等。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方式,推動部門決算資料共享工作,提高決算資料的利用效率。

第九章 部門決算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部門決算資料監督檢查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統一組織和實施,各單位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分級組織實施。部門決算資料監督檢查的內容依據財政部每年確定檢查內容,由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財政部門及上級財務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按照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及時提供所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並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對監督檢查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對部門決算編報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單位予以通報,對部門決算編報較好的單位給予表揚。各單位要加強對部門決算工作考核,對工作組織不力,拖延報送時間或資料差錯嚴重,給部門決算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責任人,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工作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決算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各單位財務人員應當認真、如實編制決算,不得故意漏報、瞞報有關決算資訊,不得編造虛假決算資訊;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提供虛假決算資訊,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決算資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於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決算資訊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住房改革支出、國定資產投資和企業財務會計等決算報表的編制和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