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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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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是為加強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強化社會輿論監督,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6年9月1日釋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文       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

頒佈時間:2016-09-01

實施時間:2017-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強化社會輿論監督,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向社會公佈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工作,並向社會公佈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工作,並向社會公佈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地市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許可權,負責本轄區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已經依法查處並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佈:

(一)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第六條 向社會公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一)違法主體全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或者註冊號)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處理情況。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資訊不得公佈。

第七條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入口網站公佈,並在本行政區域主要報刊、電視等媒體予以公佈。

第八條 地市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每季度向社會公佈一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半年向社會公佈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根據工作需要,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佈。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向社會公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之前,應當將公佈的資訊報告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佈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體系,並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資訊共享和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公佈內容有異議的,由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複核和處理,並通知用人單位。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社會公佈內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