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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補助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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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補助補償費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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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移民安置房


移民安置房:

(一)轉讓條件

1、安置戶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登出土地使用權證(一、二期除外)。

2、安置戶自辦理幸福花苑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已滿五年。

3、安置戶按規定補繳差價和利息。

4、安置戶在城區或平原集鎮已購有新的住房。

(二)辦理程式

1、補繳土地出讓金、契稅、房屋差價和利息等款項。

2、安置戶拆除遷出地原有住房。國土部門按《關於幸福花苑三期安置戶原安置屋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天土資[2007]49號)的有關規定驗收合格。

3、提供城關或平原集鎮新住房產權證。

4、辦理安置房轉讓手續。

5、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三)補繳款項及標準

1、房屋差價:按本戶認購合同確定的(市場價–成本價)×享受優惠面積計算。

2、土地出讓金、契稅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3、利息:按房屋差價×同期銀行利率計算。

(四)承辦單位

1、契稅:由縣地稅局承辦。

2、房屋差價及利息:高山移民指揮部存續期間,由高山移民指揮部承辦,指揮部撤銷後由縣政府另行指定承辦單位。

3、戶籍:由公安部門辦理。

4、土地出讓金:由縣國土資源局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