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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未逃逸沒酒駕一般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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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未逃逸沒酒駕一般判多久?

交通肇事罪未逃逸沒酒駕一般判多久?

交通肇事罪未逃逸沒酒駕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後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後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並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緻人死亡的具體範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併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複評價的原則”。

交通事故在發生後,若是導致了某民事主體的人身健康受到威脅,並且此時駕駛員並沒有逃逸,也不存在酒駕等行為,那麼一般只會被判處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在肇事現象發生之後,若是司機及時採取行動,保全了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