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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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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一、醉駕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醉駕監外執行與緩刑的區別有哪些?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三、醉駕和酒駕的區別有哪些?

(一)酒精含量要求不同

1、酒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

2、醉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二)行政處罰不同

1、酒駕:

(1)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駕: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刑事處罰不同

1、酒駕:飲酒後駕駛屬於單純的交通違章行為,因為不涉及構成刑事犯罪,所以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車輛駕駛人員也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如果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駕:醉駕行為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處是6個月以下拘役。如果醉酒駕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這裡要注意,在醉駕案件中,監外執行跟緩刑是不一樣的,但實際執行的時候,監外執行跟緩刑都適用於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對罪犯進行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因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還未到期的,一般都要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