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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醉駕全責有明文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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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醉駕全責有明文規定嗎?

一、國家法律醉駕全責有明文規定嗎?

沒有的,酒駕後發生交通事故,酒駕人不一定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的責任,是依據造成事故的原因,而不是駕駛員是否酒駕。況且,“兩高一部”關於醉駕的規定,把造成極速特工是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考慮,也說明酒駕不一定就是負全責。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肯定是需要追究相應的責任承擔的,如果發生人員傷亡的話,還需要確定責任人員用來進行賠償,但是醉酒之後發生交通事故並不是一定由醉酒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需要由交警部門進行認定,最終才能夠確定責任比例。

一般來說這個情況在國家的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要是因為你自己酒駕之後保證了這個嚴重的交通事故的話,那當然,你是需要負這個責任的。不過到時候你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自然會有那個法律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