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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影響公檢法政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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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影響公檢法政審嗎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著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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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醉駕影響公檢法政審嗎

關於醉駕影響公檢法政審嗎的回答如下
一、在我國醉駕對政審有影響嗎?
醉駕對政審是會有影響的。
二、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一)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二)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隱瞞個人重要資訊,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六)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八)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九)洩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的;
(十)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
一)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
二)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
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的;
(十
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
五)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
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
七)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十
八)自2008年2月22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十
九)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二
十)自2010年2月22日以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二十
一)2012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二十
二)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