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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坐車人受傷向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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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坐車人受傷向誰索賠?

一、醉駕坐車人受傷向誰索賠?

在交通事故中,乘車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一般不存在過錯,在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中,也一般由駕車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無論駕車人是否故意造成乘車人受傷的後果,其結果是乘車人的傷系因駕車人的行為造成的,因此,駕車人應對乘車人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

當駕駛員做出了酒駕和醉駕的行為後,交警部門也是會先對駕駛員的酒精含量進行調查和確定,從而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屬於醉駕還是酒駕,當發生了醉駕行為並造成了交通事故後,醉駕的一方也是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也是會根據造成的後果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