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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電動車醉駕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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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電動車醉駕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電動車醉駕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最高車速大於20公里/小時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範圍。因此,醉駕此類電動車也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電動車技術指標屬於機動車,這時醉酒駕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二、哪些情況下醉駕可以免於起訴?

1、挪動車位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該型別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型別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型別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型別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辦理醉駕案件如何認定自首情節?

對於公安機關例行檢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員詢問、呼氣酒精檢查之前主動交代醉酒駕駛的,也不構成自首。因為在此種情形下,雖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動性,但其歸案具有被動性,即使其不主動交代,公安人員通過檢查也能發現其醉駕的犯罪事實,故應當認定為坦白。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主動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未離開現場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構成自首。行為人已經知道他人報警而主動停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以自首論。

行為人因救護被害人而沒有及時報警,在公安民警到達事故現場或醫院後,主動如實供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基本犯罪事實,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可以以自首論。

綜上所述,現在我國電動車保有量十分龐大,絕大部分電動車符合機動車標準,應該列入機動車範疇。醉酒後駕駛這類電動車,同樣面臨刑事責任,法律後果是判刑和繳納罰款。醉酒電動車的拘役期限通常是一到兩個月,比普通醉酒處罰要輕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