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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2021醉駕情節輕微可以免責嗎?

醉駕 閱讀(1.33W)

江蘇2021醉駕情節輕微可以免責嗎?

我們國家醉駕這種現象上的打擊力度是越來越強,因為這不僅是在危害著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所以我們想要知道江蘇醉駕情節輕微可以免責嗎?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是由於某些比較緊急的事態的,可以免責。具體看下文。

部分醉駕可以免刑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標誌著一部分醉駕情形可以出刑。對於醉駕,明確規定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因為在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對於各地的實踐操作肯定也是各不一樣。其實這其中就有了漏洞,有一些醉駕情形就在可刑罰和不可刑罰之間,容易導致權力尋租的出現。

參考浙江、上海、江蘇的等省、直轄市的規定,一般六種型別屬於情節比較輕微,可以免於刑罰。即

挪動車位型:因為駕駛員目的並非行駛,只是為了挪到車位。從主觀上危害較輕,但是在一些地方依然被認定醉駕入刑。

救治病人型:這屬於緊急事態,主觀危害也較輕。

睡覺休息型:客觀上已經作出了停止醉駕的行動。

隔時醉駕型:對自己的身體狀態盲目自信,以為休息以下就沒事了,結果仍然被人打醉駕。

尚未駛出型:屬於被遏制在萌芽狀態。

被醉駕追尾型:這個筆者其實不認可。

醉駕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而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

對於無主車輛或是經通知領取而未領取的車輛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44條規定: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對此,駕駛員若是逃逸或檢驗鑑定後經通知不取車最多三個月車輛就會被有關部門自行處理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我們在閱讀過本篇文章,也就能夠了解了一些關於醉駕情節輕微的情況,其實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對於酒後駕駛的情況,有一些還是可以免責任的,但是免責還是有一定的先決條件進行限制,江蘇醉駕情節輕微可以免責,但是我們也應該要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