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於醉駕逃逸怎麼處理?
對於醉駕逃逸的處罰,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肇事逃逸的認定條件
(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對於醉駕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交通違法行為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特別是涉及到逃逸的情況,還需要根據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需要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