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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醉駕負全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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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醉駕負全責嗎?

酒駕甚至醉駕的情況屬於嚴重的違反交通規則的違法行為,極為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以及他人的人身傷害甚至危及生命。我國交通法以及相關法規對於酒駕醉駕有著有著嚴厲的處罰制度,那麼交通事故醉駕負全責嗎?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是如何進行認定的?下面本站的小編給大家帶來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

一、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認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所負的行政責任分兩種,一是酒後駕車要扣證並罰款;二是醉酒駕車不僅要扣證罰款,約束至酒醒後還要處以行政拘留。飲酒後營運機動車的,相應的責任就更重,對於一年內醉酒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則要吊銷駕駛證,而且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酒後駕車肇事的民事責任

酒駕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酒駕作了禁止性的規定,當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門在做出責任認定時,是否飲酒駕駛也是衡量事故責任的重要指標。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後,民事賠償部分的主要處理依據是《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該法第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受損人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造成受害人傷殘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賠償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造成死亡事故的,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計算,侵權人的過錯是一個重要參考,當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這一部分費用的承擔顯然要比非酒後駕駛所導致的事故要重。

三、酒後駕車肇事的刑事責任

酒後駕車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對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著公共安全。依照我國《刑法》規定,酒後駕車肇事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在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酒後駕車應從重處罰。另外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駕者應該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除了對被害者的人身傷害進行賠償外,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和社會影響,還需要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案件還需要具體分析,以明晰事故的責任方。最後提醒大家避免醉駕酒駕,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