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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收停車費應該如何進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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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收停車費應該如何進行收取

醉駕在我國是一類嚴重的違法案件,對相應的當事人的權益和行人的的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我國規定這類停車費用由相應的行政機關進行承擔,對相關的犯罪者進行處罰。下面小編就醉駕收停車費應該如何進行收取,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不收。

1、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因查封‘扣押措施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2、但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與第三方約定天價看管費由被扣押的財產當事人承擔,嚴重地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26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這類醉駕案件的相應車輛還應對其進行一定保護,不得損壞和傷害、我國的法律規定如造成損害的還應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但這類違法者要收到相應的處罰,保證我國的交通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