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平時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駕駛機動車,如果存在一些危險行為的話,這種是被法律所不允許的。而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包括一個罪名就是危險駕駛罪。實際上很多普通老百姓,他們並不知道駕駛機動車危險性醉駕是什麼意思?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危險駕駛罪法律概念
所謂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危險駕駛罪分為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個型別。
二、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
1、追逐競駛
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2、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三、危險駕駛罪的刑法條文
(一)《刑法修正案(八)》
1、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
1、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這裡需要給大家區別一下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危險駕駛罪,這兩個是有區別的,雖然說兩者都需要受到刑事處罰,但是所依據的是不一樣的。只能說醉酒駕駛機動車,它會導致一些危險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