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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小區道路醉駕可以認定為醉酒駕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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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小區道路醉駕可以認定為醉酒駕駛嗎?

一、封閉小區道路醉駕可以認定為醉酒駕駛嗎?

封閉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是可以認定為醉酒駕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表述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因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並不要求造成什麼樣的危害後果,也不要求情節惡劣或者形成現實的客觀危險狀態,只要求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mg/100ml,即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地方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應是範圍一致的。小區內的道路是允許機動車通行的,一般小區的非住戶的社會機動車輛也可以自由出入、停放,因而,小區的道路具有公共性。

二、醉酒駕駛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綜合上面所說的,醉駕就是在喝了酒的情況之下還開車,而且酒精含量已達到了大於或等於80mg/100ml,不管是在封閉的小區行駛,還是在道路上駕駛,都是可以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