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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警察醉駕是否會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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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警察醉駕是否會被開除公職

一、瀋陽警察醉駕是否會被開除公職?

公職人員醉駕是要被開除公職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什麼情況下醉駕不判刑?

1、挪動車位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2、救治病人型:該型別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型別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型別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型別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不僅是瀋陽,全國各地的警察只要是涉嫌醉駕就肯定會被開除公職。同時,最新的法律制度當中也規定了幾種涉嫌醉駕但可以不被判刑的特殊情況,例如當時是為了救人,沒有其他可選的辦法,或者僅僅就是為了挪動車位而已。站在執法者的位置上,本來就應該嚴於律己,執法人員違法亂紀玷汙的都是國家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