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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醉酒駕駛要坐牢嗎

醉駕 閱讀(3.23W)

一、駕駛員醉酒駕駛要坐牢嗎?

駕駛員醉酒駕駛要坐牢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其中駕駛車輛人員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才是屬於醉酒駕駛。

所以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規定的數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這樣一般是會被判處一至六個月內的拘役。

但是在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第一條中第三款對於最新醉駕的規定,如果醉酒駕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屬於顯著輕微情形的只有6種,分別是挪動車位、救治病人、在車上睡覺休息、隔時醉駕、車子尚未駛出以及被醉駕追尾。主要涉及其六種情形才不會被判刑。

所以說,在有醉駕行為的時候,其實就目前的規定來看,並不一定就必須要坐牢。

二、醉駕刑事處罰: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大家必須要知道,醉酒駕駛不需要坐牢的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那就是駕駛員的本意並不是要故意去醉酒駕駛,而是在當時的那種情形下別無選擇或者說根本就沒有想在醉酒的狀態下駕車行駛。否則的話,就算酒精含量剛剛達到了80毫克,也是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