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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不認定醉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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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不認定醉駕怎麼處理?

一、檢察機關不認定醉駕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也可以繼續移送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可以撤案。如果認為構成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但是,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實踐中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會按撤訴處理。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司法審理程式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醉駕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後,需要將有關情況移送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但如果檢察機關不認定醉駕的,則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此時,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作出合法的處理,也可以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