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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平臺交易中的監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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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平臺交易中的監管有哪些

網際網路平臺交易中的監管有哪些

我國應當根據網路交易的整體性、統一性、資訊化等特點,反思傳統的屬地管轄模式,建立以大型交易平臺所在地的專門機關監管模式,在組織法層面設立專門的、專業化的網路監管機構,賦予其統一的監管管轄權。同時,結合網路交易的特點,充分發揮網路交易平臺的作用,促進專門機關和網路交易平臺的協同監管。

對於網路平臺交易行為的監管和行政執法地域管轄權分配,存在傳統屬地管轄模式和平臺所在地集中管轄模式兩類。

傳統屬地管轄模式,是以行為發生地來確定地域管轄,是行政監管和執法管轄權配置的傳統模式。在網路交易行為的監管和執法領域,這仍然是一種主要的地域管轄權分配模式。其理據在於被監管物件的行為與某個特定的地理位置存在緊密的聯絡,即行為發生地主義。以行為發生地為連線點而確定地域管轄,有利於監管和執法的有效性(efficacy)和效率(efficiency)。但這種管轄原則在實踐中至少要滿足被監管物件具有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並可根據地理空間進行劃分,經營者行為具有屬地性等特質。隨著社會分工和人流、物流空間流動性的不斷增加,尤其是網路平臺交易的案件增多,往往需要多地監管機關相互配合,進行有關證據提取、材料移送和協助調查等工作。這增加了監管和執法協調的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並增大了責任分擔的不確定性。有時,各地監管機關之間可能相互推諉、扯皮,並可能最終造成行政管理過程的混亂。很明顯,在網際網路經濟的背景下,屬地管轄的這些問題被進一步放大。

平臺集中管轄模式,則是針對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將傳統的屬地管轄原則與平臺所在地集中管轄並用,賦予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的監管機關相應的管轄權。在網際網路交易平臺上,經營者與經營行為的部分特點均發生了變化,其中的地域管轄也發生了變化。首先,部分經營者不再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利用網路平臺進行的交易活動的合約達成階段發生於網路交易平臺。其次,網路交易過程的主要步驟發生於虛擬空間,與具體的地理位置聯絡不緊密。再次,網路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證據和經營者資訊主要存在於網路平臺之上,而不再按照地理位置分佈。網路平臺交易因其跨地域的特點雖然對行政監管機構帶來了一定的衝擊,但同時也為監管機關帶來了諸多便利。這種便利性體現於資訊的集中儲存和處理帶來的規模效應,包括可以採用大資料方法分析經營者行為,交易糾紛解決變得更為便利、理性,執法效率大大提高等。以上規模效應優勢的形成離不開網路平臺的配合,因為其中絕大多數功能必須依賴平臺的合作方能實現。

網際網路交易的頻繁肯定會涉及一定的非法問題,所以有關部門的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遵守有關的網路法則,減少自己違法的可能性,最大程度的完善自己的網路交易體系,這樣就可以確保自己的交易平臺足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