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每個人都要記得立即報警並保護現場,讓警方處理,並看到第一個事發場景,然後準確判斷誰負責,並出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公安交通部門在接到交通事故的報警後,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勘驗、檢查、調查相關情況,給出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書儘早下來,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要寫明事故的原因和具體經過,還有是誰的責任一定要寫明,並把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給責任人。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這場事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複核,但是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提起訴訟,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的責任人可以申請複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的有關規定,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1、當事人對有關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有異議,認為結果不合理,並有證據證明結果不合理。
2.當事人本人委託有關部門鑑定得出,另一方有證據證明結果不合理。
通常,還可以用以下證據重新申請
(1)有證據表明有關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資格;
(2)有證據證明身份識別程式的非法性;
(3)有證據證明評估結論不成立;
(4)有證據證明認定書不能作為證據。
每個人在開車時都要小心,遵守交通規則,避免發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