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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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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技術性結論在現實中往往作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不過很多人會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產生質疑,那到底這個認定書的效力如何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可否重新認定?答案是肯定的,具體操作程式如下:

1、申請的主體

(1)事故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並註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時,假若申請重新認定時,事故當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3)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3、申請材料

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影印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等

4、做出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如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僅是一種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亦可以作為法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或判決的依據。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可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從證據的型別角度劃分,因其是公安機關製作,故應屬於公文書證的一種,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要按照法定程式就可重新認定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效力上屬於一種證明效力較高的證據。我們要認識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但是也不要盲目迷信,以為不可變更或者是交通事故的鐵證,實際上,關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關事宜最好還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諮詢專業律師,根據專業律師的意見決定是否重新認定等,通過最為科學有效的運用該文書來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