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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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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後,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