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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責任人必須受處罰嗎?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63W)

出交通事故責任人必須受處罰嗎?

在收到交警為交通事故現場鑑定後所編輯的家庭事故責任書時,當事人應該按照責任書上確定的自己的應該負的責任進行賠償與接受處罰,除非對交通責任事故書上面所固定的內容表示不服氣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人們會問出交通事故責任人必須收處罰嗎,該如何處罰呢?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在整理編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採取以下五種處罰措施:

1、警告;

2、罰款;

3、暫扣駕駛執照;

4、吊銷駕駛執照;

5、行政拘留。以下就各種處罰的執行情況予以介紹:

(1)對警告處罰的執行。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據此可知,警告這種處罰行為是用於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比較輕微的情況,是執法人員與違法人員的當面執行行為,警告一旦作出就執行完畢。

(2)對罰款處罰的執行。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據此,對罰款的執行一般都是交通事故責任人接到處罰裁決書後,對合法的罰款主動執行,交納罰款後,處罰即執行完畢。

(3)對於暫扣駕駛執照的執行。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3條規定:“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1日折抵暫扣期限1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後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據此可知,對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執行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先行實際扣留了機動車駕駛證,但處罰決定還未生效的扣留時間,也應當折算到暫扣駕駛執照的處罰日期內。

(4)對吊銷駕駛執照的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8條規定,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5)對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拘留這種限制人身權利的處罰裁決權在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授權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執行,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另外,被處罰人是軍人、武警的,警告、罰款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執行;而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由公安交管部門決定,移送軍隊、武警有關部門執行;拘留處罰則由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建議,交由軍隊、武警裁決並執行。

以上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該接受的懲處型別,通過上述內容大家可以知道出交通事故責任人必須受處罰嗎這一問題,答案是必須受到處罰,因為交警通過精細的認定的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就必須根據交通法規接受相應的處罰,處罰一共分為五種型別,責任由輕到重,所接受的處罰也由輕到重,以上為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該接受處罰的具體內容,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