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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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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時間是多久?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時間是多久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7條的規定: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時間是多久? 第2張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時間是多久? 第3張

就事故認定期限問題,應多與事故處理交警聯絡並書面質詢。因事故認定是法規強制性規定,如果辦案交警無故拖延,也可以向其上級事故處理部門、信訪部門、法制部門、公安督察部門反映,以使糾紛儘快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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