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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51W)

怎樣才能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

交通事故離我們的生活說近不近,說遠不遠。說近呢,每天都有交通事故;說不近呢,親眼見到的可能不多;說遠呢,有些人可能經歷到過交通事故;說不遠呢,總有人在遭遇到車禍。那麼,我們該怎樣才能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才能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

生活中多數較典型和常見的交通事故其顯著特徵有二:一是,車輛在行駛當中發的事故;二是,車輛與另一方發生了擦撞。但是,本案與生活中常見的交通事故的特徵有兩個明顯的不同點:其一,車輛處於停止狀態,其二,王某受傷並非車輛擦碰所致。

對於交通事故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並且該規定對“道路”、“車輛”給了明確的定義。根據該法律規定進行分析發現,構成交通事故的事件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事故可歸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一)事故的發生必須與“執行中”的“車輛”存在某種關聯,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對於“機動車”,是指靠動力裝置驅動用於在道路上行駛的輪式車,對於非輪式車,如挖掘機(屬履帶式車輛)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機動車。

對於設計的非用於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也不屬於該法規定的機動車,如火車,由於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行駛,因此,不屬於該法規定的機動車,其發生的事故由鐵路管理機構調查組進行處理。

對於“非機動車”,是指上路行駛的人力或畜力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符合國家限定範圍的靠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如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每小時,空車質量不超過40kg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車。

(二)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對於非公共通行場所中的道路,如,工廠內專門用於廠區內部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屬於本法所規定的道路。

另外,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接到報案的,可按交通事故處理,比如,農村田間小路上發生的事故,但此時,事故中的車輛則僅限定為機動車,不包括非機動車。

(三)事故是由於車方主觀上有過錯或者由於意外引起。車方主觀上的過錯,一般僅限於過失,若為車方故意而導致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應視損害後果定性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或故意毀壞財物等。

在車方主觀上雖無過錯,但由於某種意外而產生損害後果的情況,除自然災害外,一般也可定性為交通事故,如,山路上行駛的車輛,由於道路塌方而引起車輛墜毀的情況。

(四)事故必須造成了一定損害後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如果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即使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構成交通事故,而屬於交通違章

二、交通事故認定需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交通事故是生活中常見的現象,對交通事故的認定就顯得至關重要。而一般情況下對事故責任的認定都是由交警大隊做出的,若此時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進行復核。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