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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時間限制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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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時間限制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立案時間限制是多久

交通事故立案時間沒有報案期限,但建議儘快報警,處理時限一般一年。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之規定。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儘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時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二、司法解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細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詢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辦理程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審查。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交通事故報案的時間,但本著利於審理和調查的原則,早報案可以儘早的取證審查,如果報警過晚,對取證和人員傷亡認定都有不利的影響。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來進行操作,避免違法犯罪行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