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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專案不服上訴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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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專案不服上訴要什麼材料

一般情況下,比較嚴重或者私下難以協商調解的交通事故雙方都會選擇由法院來判決,但往往結果總會有一方不太滿意,一想要對交通事故賠償專案不服上訴,那這個時候需要哪些材料呢?有哪些法律依據?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講解。

一、交通事故賠償專案不服上訴提交的材料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寫上訴狀,書寫上訴狀時要注意:

1、在上訴請求中要首先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式。  將上訴狀遞交給一審法院承辦法官,同時要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上訴要繳納上訴費。必須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7 日內,按照繳費通知書,到指定銀行交納訴訟費用。如果交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減、免交。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用。沒有申請緩、減、免交,或者雖然申請但未獲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的,法院會按照撤回上訴處理。

二、交通事故賠償專案不服上訴的法律依據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式進行審理。

第二百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所以,從上文我們整理的內容可以看出,當我們對交通事故賠償專案不服上訴時,我們需要提交規定的材料,並且需要向原審法院提出。同時,通過上訴法律規定我們也可以知道,上訴是我們每一位案件當事人均有的權利,而這項權利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更為公平的司法維權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