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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適用法條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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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適用法條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賠償適用法條有哪些?

(一)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七)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0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十)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15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十一)殘疾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最基本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事故發生,立即停車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用手機等裝置對事故車輛位置拍照或者標劃車輛現場位置,不需辦理保險理賠的,馬上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方式;需保險理賠的,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路外空地、停車場等不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地方,向保險公司報案,迅速填寫《輕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按照保險公司指引,前往理賠服務點、路外空地、停車場等不佔用車道的地方辦理查勘理賠。

車禍對方全責怎麼理賠

1、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對方全責,根據己方損失向對方主張賠償。

2、首先根據對方的車輛是否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與車主的關係,機動車輛的投保公司來確定賠償責任人,即確定案件的被告。

3、己方財產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4、己方人身受傷害的,根據受傷程度計算賠償金,可主張的賠償專案有: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傷情嚴重構成傷殘等級的,還可以主張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賠償有具體的賠償規定和條文,相關部門和事故主要負責人就要遵守規定,及時按照履行各自的職責和責任,減少交通秩序的紊亂,有效疏通道路交通。駕駛員出現事故的情況也及時聯絡執法人員和保險公司處理,不要私自解決,或者通過暴力方式惡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