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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購買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8.16K)

未購買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沒有繳納交強險的車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規定的範圍內給予經濟賠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交強險的賠付規則,一方如果沒有責任,保險公司按照無責限額賠償,如果一方有責,則不區分責任大小。

未購買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九條【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承擔】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律師解讀】目前,我國機動車,尤其是摩托車、農用車、套牌車等投保交強險的比例較低,脫保現象比較嚴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僅違反道交法等法律規定,關鍵的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得不到交強險的賠償。

根據目前交強險的賠付規則,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要在無責的限額內賠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害賠償限額100元);在機動車一方有責的情形下,不再區分責任的大小(也就是說次要責任、對等責任、主要責任、全部責任以及按比例的責任),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有責的限額內賠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投保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投保義務人不投保交強險一方面具有違法性,導致受害的第三人無法獲得交強險的賠償,因此應由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投保義務人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投保義務人將車出借供他人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一致,由於投保義務和侵權人都存在違法行為,共同造成受害的第三者得不到賠償,應該在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該規定非常明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不允許上路行駛。

這是強制性規定。購買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

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在國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實施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該規定明確責任: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

即使是借用車輛,也應當先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責任,此規定是對受害人的保護,更是對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處罰

綜上所述,未購買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如果一方有責,保險公司不區分責任大小,按照賠付限額,死亡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如果造成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千元,投保義務人沒有繳納交強險,屬於違法行為,導致他人得不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