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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金額是按什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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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金額是按什麼依據?

一、交通事故賠償金額是按什麼依據?

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導致民事主體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二、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是常見的人身損害事件,雙方經常會賠償上發生糾紛爭議,計算交通事故賠償金額,應當用最高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作為依據,其中對每項費用都做出詳細規定,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戶籍地人均年收入及傷殘係數和賠償年限確定,其它費用按照實際產生金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