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賠償>

一起交通事故為何能獲得兩份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11W)

一起交通事故為何能獲得兩份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人們往往都會找到肇事方賠償,肇事方通過保險公司進行賠付,這只是單獨的一份賠償。有沒有獲得雙份賠償的可能呢?為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說。

2006年2月4日,劉先生在當地人壽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4月13日,劉先生在上班的途中,被一輛逆行的計程車撞傷,交警部門在《認定書》中認定肇事司機耿某應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傷後,劉先生在當地醫院就近治療,住院28天,花去醫療費17065元。出院後,人壽保險公司依法給予了賠付,但肇事司機耿某卻以劉先生已得到保險公司賠償,不能同時獲得雙份賠償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因多次協商未果,劉先生遂將耿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人民幣22336元。

6月18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經審查,劉先生在訴訟請求中所提出的各項費用均為合理費用,遂當庭判決耿某在10日內一次性賠償劉先生各項費用共計2.2萬餘元。

接到判決後,耿某一直不明白,不是說受害人得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就不能同時得到其他賠償嗎?其實,耿某的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其一,從法律上來看,耿某混淆了法律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不同規定。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賠償是有不同規定的。保險法第45條規定:因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額。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後,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可見,在財產保險合同關係中,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最終取得的賠償總額不得高於其實際遭受的損失額,即被保險人至多隻能得到一份賠償,而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同時,保險法第68條對人身保險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第三者的原因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除享有依保險合同關係獲得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的權利之外,同時還享有依侵權關係向第三者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後,仍可向第三者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本案中,劉先生與人壽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屬於人身保險合同,當然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其二,從法理上來看,劉先生請求保險公司理賠與請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基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劉先生請求保險公司理賠是基於雙方之間在此前成立的保險民法典律關係,根據保險法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給予理賠。而劉先生請求耿某給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則是基於雙方之間存在的侵權法律關係,在此次事故中,耿某是侵權人,劉先生是受害人,民法典規定,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交警部門的認定,耿某在此次事故中應負全部責任,具有完全過錯,其當然應對劉先生的損害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因此,劉先生在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後,要求肇事司機耿某給予人身損害賠償,既有法律依據,又有法律依據,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耿某是不能因第三者依其他法律關係向劉先生給付了賠償款,而免除自己應負的法定義務的。

交通是事故發生後並不是說只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當事人必須更加“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師交通事故的其他相關內容,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