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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強險如何賠償 | 法律有哪些規定?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6W)

一、未投保交強險如何賠償

未投保交強險如何賠償,法律有哪些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條實行的是無過錯賠付責任原則,在交強險賠付範圍內優先不按責任比例賠償受害人。

2、被告未對肇事車輛交納交強險,屬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機動車必須交納交強險。我們認為該部分損失應當由未盡法定投保義務的對方承擔,被告侵害了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依法應得利益,構成侵權。按照侵權的構成要件分析,被告存在違反法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義務,而且對這種違反義務李某在主觀上是存在過錯的,從因果關係看,正是由於原告的未履行法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義務,造成了交通事故損害發生後,不能得到法定的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無過錯補償,反過來看,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了機動車責任強制險,徐某的上述保險賠償損失便不會發生。

3、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在於通過保險這種分散風險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便捷的賠償,而保險責任的成立必須以機動車投保為前提,且投保強制險又系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可選擇性。機動車輛所有人應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以充分保護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這也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要求和目的。在本案例中,被告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致使原告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被告應當為其保險過錯承擔責任,彌補原告應當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即被告應當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

我們認為,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依法投保交強險,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當於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後,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立法精神和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在我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相關的肇事者如未繳納相應的交強險的。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處罰,相關的車主需要按照交強險的賠付額度進行相應的賠償,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超出的部分還應有這類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賠償。